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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熱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朱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憲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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