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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鳳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88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5日、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開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344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8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原告,該案經法官積極斡旋,分別向兩造曉以大義,兩造終於就租金方面成立和解。
兩造和解後,該案被告葉承恩卻告知聲請人,將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對聲請人提出恐嚇、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告訴。
聲請人欲圓滿解決紛爭,不欲再浪費司法資源,便應葉承恩要求,當庭口頭致歉,聲請人亦當庭表示僅道德上口頭道歉,非因案情錯於聲請人,或為求輕判而致歉,葉承恩卻因聲請人這句對不起,執意興訟,基於他日遭訴時,可提供檢方還原真相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8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於108年11月5日、108年12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8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該案於108年12月26日和解成立,故本件聲請尚合於上開期限規定;
又聲請人陳明其係為他案訴訟所需,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揆諸上開說明,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8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於108年11月5日、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
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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