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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博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俊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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