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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許家寧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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