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13,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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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李林懿即林懿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被告李林懿即林懿、王俊雄間於民國108年間就李林懿即林懿於帝穎建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460,000元(下稱系爭出資額)之贈與行為;
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王俊雄將系爭出資額移轉登記回復予被告李林懿即林懿所有。
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對被告李林懿即林懿之債權額為568,073元,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46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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