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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健洺
原 告 翁毓輝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僅略稱被告所執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17號民事裁定所示本票債權金額與實際不符,而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因被告於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17號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中,僅請求就本票票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6,120,000元中之196,000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價額亦為196,000元,爰暫以196,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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