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213,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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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吳易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通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南救字第3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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