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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33號
原 告 黃杏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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