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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陳家泓即陳木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王丁賀之遺產管理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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