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238,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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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張巧儒
被 告 沈林錦雀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占用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其中承租之面積236坪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予以拆除後將土地返還與原告,而原告主張被告承租面積依照租約為236坪,即780.12562平方公尺(1坪為3.305785平方公尺,236坪×3.305785=780.16526平方公尺),前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4,200元/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6,69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面積780.12562平方公尺=3,276,6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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