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俐慧
被 告 蘇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3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水電費及相關物品損害共69,212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至原告另請求被告自109年6月15日起至遷讓該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1,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7,512元(計算式:268,300+69,212=337,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