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243,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陳貫宇

訴訟代理人 潘玉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芳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