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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58號
原告 簡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世昌、洪世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原告拍定取得系爭不動產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5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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