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26,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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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王伯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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