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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郭芸安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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