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271,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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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游瑞昇

被 告 黃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北側坐落於平生路面之隔間座東向西壹樓店面(含騎樓)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00元(即原告主張該壹樓店面部分之課稅現值);
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水、電費共19,217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至原告另請求被告自109年6月22日起至遷讓該屋之日止,按月給付55,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617元(計算式:100,400+19,217=119,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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