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邱彩嘉
邱麗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文櫻
被 告 鈺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峻鴻
被 告 黃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
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水、電費共1,908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140,000元及自109年1月17日起至遷讓該屋之日止,按月給付28,000元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508元(計算式:90,600+1,908=92,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