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黃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正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