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315,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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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杜金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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