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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7號
原 告 羅曾緞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宗賢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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