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332,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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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黃曉蓁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其本金部分,應即為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獲之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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