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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20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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