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350,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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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50號
原 告 梅虹銮

被 告 朱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麗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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