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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春延
被 告 黃淑芬
許智淵
林麗娟
周瑤敏
蘇維國
林季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均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此有被告所提之答辯狀所載在卷可稽(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保險簡調字第10號卷第79頁),參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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