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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蔡惠蓉
訴訟代理人 蔡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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