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保險簡補,2,202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蔡惠蓉
訴訟代理人 蔡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