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再簡字第2號
再 審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施淑美
再 審 被 告
即 被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110年度南再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0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0年4月2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