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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鄒念庭
被 告 黃俊銘即家潔清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欠款計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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