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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江鴻章
上列原告對被告曾仰可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伊之工資及加班費共新臺幣(下同)72,000元,暨請求返還代墊予張瑞欽之薪資16,000元,核其性質均屬薪資請求,共計8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本院已定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6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限原告至遲於110年11月18日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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