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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陳文忠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黃以安
李采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訓練補助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受僱於被告擔任郵務人員,配合政府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於109年間參加員工外界訓練或研習經核准後利用公餘時間學習英語相關課程,經薦送案核准次日起1年內考取證照,得申請補助課程費用。
嗣伊於110年3月間參加多益英語測驗,同年4月間收到成績結果為325分(聽力150分,閱讀175分),依規定填具「被告臺南郵局員工奉准參加外界訓練補助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被告申請參加英語訓練課程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竟遭被告以行政院95年12月20日公告停止適用而無效之「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認為伊多益英語測驗成績未達350分,及未於薦送案獲核准日起1年內提出補助申請,已逾規定期限等為由,駁回原告申請補助案。
被告所為決定違背行政程序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且因疫情關係情事變更,應延長申請時效,為此依兩造契約關係請求。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5000元。
二、被告抗辯:依被告109年4月10日人字第1090600596號函說明二、㈢⒋已載明「有關各英語測驗之級別對照判別,依本公司專業證照相關規定及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辦理,相關函文及補助辦法暨通過測驗之標準均於內網公告供員工隨時查閱,原告既依被告函文提出申請訓練薦報,自應明瞭相關規定,豈能於事後因測驗分數未達標準,始爭執不應以停止適用之上開對照表為憑核標準。
再者,原告之薦送案於109年4月29日經臺南郵局經理核准,自核准次日起1年内之期限為110年4月29日,而原告係於110年5月10日申請補助,亦已超過期限,其申請補助課程費用不合規定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有關原告主張其110年3月間參加多益英語測驗,同年4月間收到成績結果為325分,並已填具「被告臺南郵局員工奉准參加外界訓練補助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被告申請參加線上英語訓練課程1萬5000元。
惟經被告以多益成績未達350分及未依規定於薦送案獲核准起1年內申請補助不合規定為由,不同意原告申請補助案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惟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㈠原告申請補助相關規定如下:⒈被告109年4月10日人字第1090600596號函載明:「主旨:為提升同仁英語能力,並配合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自本(109)年5月1日起限額開放補助課程費用,依薦送員工參加外界訓練規定薦送參加英語相關課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請參閱本公司…(三)104年10月1日人字第1040602760號(人通第7566號)函…。」
、「二、補助費用、名額、申請條件及辦法:(一)補助費用:每位員工每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實報實銷且不逾1萬5,000元(年度計算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費用超過部分請同仁自行負擔)。」
、「(三)申請條件及辦法:…3、應自薦送案奉核准次日起一年内者取證照(或通過測驗),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
4、有關各英語測驗之級別對照判別,依本公司專業證照相關規定及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辦理(請參閱上一、(三)之說明三)(勞小卷77至90頁)。
⒉上開函文說明欄一、㈢「104年10月1日人字第1040602760號函」(人通第7566號)載明:「說明:…三、另郵政員工取得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證明,如符合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撿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附件3)之測驗種類,得填報「考試及格異動輸入憑單」由所屬人力資源單位於郵政人力資源系統登錄全民英檢(GEPT)對應等級;
惟目前各項英語能力測驗種類繁多,報名費補助仍僅以全民英檢(GEPT)測驗合格為限。」
。
被告前於104年10月1日已發布通函(通函號碼為「人通第7566號」)對機關內部員工公告並置於内部資訊網(勞小卷91至95、97頁)。
⒊被告臺南郵局109年4月15日南人字第1099500635號函之說明:「…二、本局薦送員工限額19名、,欲參加者請先詳閱總公司來文,填妥「員工參加外界訓練或研習薦報表」,送人力資源室陳經理核准後方可利用公餘時間參加(不得以公假辦理),且自薦送案奉准次日起1年内考取證照(或通過測驗),並填寫「員工參加外界訓練或研習心得報告表」,送單位主管核閱後申請補助。」
(勞小卷77頁)。
㈡由上述函文可知,被告於辦理系爭補助案之初,已明定申請費用、名額、申請條件及辦法,並載明「有關各英語測驗之級別對照判別,依本公司專業證照相關規定及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辦理」甚明。
亦即被告就系爭補助案已明定考取證照(或通過測驗)成績之補助標準係參照前揭「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且該對照表前於104年已發布通函對被告員工公告(人通第7566號),並置於被告内部資訊網,被告辦理本次英語訓練費用補助專案,於109年4月10日以人字第1090600596號函公告時,亦於函文說明一、(三),敘明參閱被告前於104年10月1日以人字第1040602760號函所公告之考取證照(或通過測驗)標準,有被告提出內部網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勞小卷97頁)。
由上可知,系爭補助案相關補助辦法及考取證照(或通過測驗)成績標準均有事先明定,原告透過相關函文即可查知,亦可隨時登入被告内部資訊網查閱,並無任何不清楚或不明暸之處,原告既依被告函文提出訓練薦報,自已明瞭並應遵守相關規定辦理。
雖上開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前經行政院公告停止適用,然被告於92年1月1日起改制為國營公司,已非政府機關,其訂定相關補助辦法及標準自有本身公司治理、政策目標及經費預算之考量,且其既已事前公告員工周知,全體員工一體適用,難認被告參考前揭行政院對照表「自訂」補助標準,有何違法或不公平之情形。
原告猶以多益英語測驗制度多年來已有變更、被告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標準不一致、行政院標準表已因公告停用而無效等情為由,認原告之多益英語測驗成績已符合申請補助要件云云,實屬無據而不足採。
又原告之多益英語測驗成績既未達到被告規定給予補助課程費用之標準,應認不合申請補助之要件,已如前述,即毋庸再就其申請是否超過1年期限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參考上開行政院「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自訂補助費用之標準,並無不法,原告既未達上開被告規定之補助標準(多益英語測驗350分),被告不予同意補助課程訓練費用,核屬正當。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萬5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元自應由原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勞動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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