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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許玉雯
被 告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工資及加班費共新臺幣(下同)121,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7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3元(計算式:1,330-88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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