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永慶即蕭文宗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對相對人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業經郵政人員向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送達地址(即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惟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人」為由,將原件退回。
是本件需送達於相對人之通知書,核屬應為公示送達者,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