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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玉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被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調解,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同年4月6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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