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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苑證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以南院武民直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83號函定期命補正,上開通知函業於同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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