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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守賢間確認訴外人遺產數額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曹守賢等人領取被繼承人曾清輝之遺產數額云云。
惟查,本件聲明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以裁判確認之。
且確認之訴之確認標的係以確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為限,而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又以不得提起其他訴訟者為前提,故聲請人確認遺產數額之聲明應無確認利益。
且本件聲請人聲明確認之遺產數額,未說明相對人所陳報之勞工退休金內容有何爭議,有何財產屬遺產範圍有爭執,其調解聲明欠缺明確、具體、合法,其僅係查調被繼承人勞工退休金內容及其他遺產程序事宜,尚不得作為調解標的或訴訟標的。
從而,本件依聲請人所主張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
其調解之聲請,亦未符合法律,爰依首提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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