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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聰義等二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許聰義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未果,現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
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許黃月份留有不動產,相對人許聰義未拋棄繼承其應為繼承人之一,依法應與相對人等共同為遺產繼承人,惟相對人許聰義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與其他繼承人合意,由他繼承人為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核相對人等之行為自係有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許聰義等應就系爭不動產以繼承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塗銷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等,並回復登記為公同共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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