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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何漢桐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錦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
方子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處罰鍰新臺幣肆萬元。
三、被告因本件訴訟所生日費酌定為新臺幣伍佰元。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元。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得各處原告及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以下罰鍰;
被告於此情形(即原告因濫訴遭法院裁罰時)應訴所生日費、旅費、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均應納入訴訟費用,其數額由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2項、第77條之25第2項、第4項)酌定之;
濫訴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
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主張:「原告全無持高音喇叭鳴放滋擾,惟被告竟偽造原告有持高音喇叭鳴放滋擾之情事載明於公文書……提示於地檢署、高檢署台南分署、法院……致使不實不法之情事永久載明於公文書……堪認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賠償原告……捌萬元」(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9頁)云云,惟觀原告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與民事判決所載內容(見本院卷第14頁、第15頁至第16頁、第20頁至第21頁),可知「持高音喇叭鳴放滋擾」的文字均係記載於告訴意旨欄或起訴意旨欄內,此欄位所載內容本非偵查或審判機關調查認定事實,自難認足生損害於原告人格權或其他法益。
被告亦無法影響偵查或審判機關應如何記載此部分內容,顯見原告所為事實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況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記載:「原告主張:……原告……因持高音喇叭鳴放滋擾」(見本院卷第20頁),係經法官於審判程序向原告詢問確認:「(原告於本案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是否如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告訴意旨所載?)是」(見此民事案件卷宗第51頁)後而為記載,故係原告自己於審判程序中所為陳述導致,原告卻依然將此部分記載(起訴意旨)歸咎於被告,顯非有據。
原告經本院闡明曉喻後仍堅持以此為由繼續訴訟(見本院卷第46頁),參以原告於前案(本院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訴訟)曾以類似事由請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賠償損害(見前案卷宗第13頁至第21頁),前案判決已詳細論述駁回起訴理由並敘明:「函文對當日原告等2人之違序事實為客觀描述,載稱『……臺端等2人……鳴笛抗議』……非指稱原告等2人均有鳴笛,或單指原告鳴笛」(見前案判決第6頁),原告卻猶以前詞對被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堪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係基於惡意而非單純誤解文字所致。
再參以原告因其不當行為遭警察機關依法移送法院審理後(見本院卷第26頁),即多次以依普通注意即可知其所訴無據的事由,對相關人員或機關提起告訴或民事訴訟(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9頁、第14頁至第25頁、第35頁至第38頁),可知原告是以合法途徑實行騷擾行為,顯係濫訴。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濫訴已對被告構成侵害且浪費司法資源,間接妨害被告執行勤務並影響人民進行司法程序之利益,情節非輕,應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之必要,以遏制之。
原告雖多次對相關警察機關或警員提起告訴或訴訟,惟本院查無其前有因濫訴而遭裁罰紀錄,不宜於初次裁罰時即裁處鉅額罰鍰,復審酌本件訴訟所生損害及浪費司法資源情形,認原告應處罰鍰金額以40,000元為適當,希原告能夠知所警惕,勿再繼續其濫訴行為。
此外,若只是過失或單純欠缺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之合理依據,或許尚屬可以補正情形。
惟惡意濫訴行為於性質上屬於故意不法侵害行為,乃既成事實,無從補正為善意起訴行為,故本件應無庸先命其補正,附此敘明。
四、被告機關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因應訴所生日旅費應納入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2項應準用證人日旅費規定,故本院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3條規定,酌定其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到場應訴所生日費為500元,並確定原告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應就所處罰鍰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供擔保;
如僅就罰鍰、核定日、旅費或律師酬金數額部分聲明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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