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國簡補,8,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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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國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吳宣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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