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游文翰
黃德智
被 告 宜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8日下午2 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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