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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林信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所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院民國110年9月28日110年度南小字第103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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