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蔡雅琴即蘇羚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6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1日下午2 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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