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1109,2021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張述明即御儒堂企業管理社

訴訟代理人 薛家斌
被 告 鄭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19-2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