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1248,2021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王儀鳳
被 告 呂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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