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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258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258號@page{margin-top:1.8cm;margin-bottom:1.8cm;padding-left:2.55cm;margin-right:2.55cm;} body{width:673px;height: auto;font-family:標楷體, 楷體造字, 新細明體-ExtB, MS Gothic;font-size:24px;line-height:149%;text-align:justify;word-break:break-all;white-space:normal;margin: 0;}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25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侯永昇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南小字第12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30日下午2 時0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周玉茹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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