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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308號
上 訴 人 廖英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110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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