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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葉哲成
被 告 郭書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遲延利率├────────────┬
───────────┤
│ │(新台幣)│ │(年息) │ 逾期六個
月以內按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 │ │ │ 左開利
率10% │ 遲延利率20% │
├──┼────┼─────────┼────┼────────────┼───────────┤
│1 │89,998 │自110 年6 月11日起│1.845% │ 自110 年4
月11日起 │ 自110年10月11日 │
│ │ │ 至清償日止 │ │ 至110 年10
月10日止 │ 至111年1月10日止 │
│ │ │ │ │按年率0.1845%
計算違約金│按年率0.369%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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