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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許束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357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94年11月2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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