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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二十 一樓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二十 一樓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柯江南發支付命令,被告柯江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7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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