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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 告 林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4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4 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世明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林正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6元,及自民國110 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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