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6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蘇怡如即蘇貝純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南小字第164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7 日下午4 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35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