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1709,202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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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桂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素梅即許天平之繼承人


許正邦即許天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小額事件之抗告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月17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月21日送達,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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